要不要为临退休员工延长社保缴费 | 风险及法律实操全解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员工在什么情况下“退休”。

 

截止目前,我国男员工的退休年龄是统一的60周岁,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分成两种情形: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是55周岁退休,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则是50周岁退休。(退休年龄确定的相关文章可点击:我的退休年龄谁做主?)。

 

正常情况下,大多数员工会在法律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正常情况,就有例外情形。

 

如员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当地享受退休金领取的年限要求,企业因工作需要,想要留用员工继续工作,此时可能会产生延长社保缴费的情况。

 

上述情形发生时,如果员工的社保仍需要通过“企业户”缴纳,则会存在诸多问题,如:

 

延长缴费期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延长缴费只延长养老保险?还是五险一金一起延长?

留用期间,企业能否解除?裁员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

 

针对这些问题,本篇文章我们一起来剖析。

 

 

1

什么是延长社保缴费?

 

“延长社保缴费”,主要指的是,员工年龄达到法定退休标准但社会保险缴费总年限尚未达到要求,员工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留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为员工延长社保缴费年限(主要是养老保险)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有时员工可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希望领取退休待遇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

 

比如,员工之前在城市A工作,之后来到城市B,希望在城市B退休,但到龄时城市B的缴费年限未达到当地可以领取退休待遇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在企业继续留用,或本人到相关街道继续缴纳保险,直至缴费年限达到要求后,在该地领取退休待遇。

 

而对企业而言,如果希望继续雇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通常会采用退休返聘的方式,但若员工此时恰逢到龄但缴费年限不足双方经过合意也可以以企业员工身份,继续留用、并延长社保缴费年限。

 

 

2

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延长社保缴费年限?是否必须企业同意?

 

事实上,能不能延长、延长的前提条件,受到已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员工在当地初次设立社保账户时的年龄等因素影响。

 

对于这一点,各地的实际操作均不同。我们以北京为例,与大家分享社保延长缴费的实践操作。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结合咨询北京人社部门相关实操口径,根据员工户籍差异,延长缴费有如下两类:

 

01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

 

 

可延长的前提条件: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上述人员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手续办理机构:

外埠户籍,员工到企业注册地所属街乡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保所)以个人业务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

延长缴费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

 

 

按月缴费与一次性“趸交”:

上述延长缴费为按月缴费,除非是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延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参保人员全部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02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延缴的办法

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存档机构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上述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手续办理机构:

本地户籍,有档案的员工可自行去存档地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延缴,无档案的可到户口所在地街乡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

本地户籍的个人可自行选择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纳。以哪种方式缴纳,主要取决于员工个人希望以什么身份退休,其对应的相关待遇也有较大差异。

 

用人单位留用的情况

 

在该文件(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中,还提到了用人单位留用的情况:

 

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留用的时长:

经与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的社保科咨询,用人单位的留用时间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但具体延长时间看审批结果。

 

 

留用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①若留用的期限届满,员工此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符合退休的法律规定,员工可办理退休,此时协议终止。若企业后续再想聘用员工,为退休返聘,此时为劳务关系;

 

②若留用的期限届满,员工此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企业此时不想继续留用,可按照合同约定与员工终止关系,员工若想继续缴纳,可以根据社保缴纳地的要求自行办理。

 

所以,若企业不同意,可以不延长员工的缴费年限。员工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当地规定,自行去街道社保所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注:各省市在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的情形、要求上略有差异。

 

 

通过文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外埠户籍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满足一定缴费年限,如果已有的缴费年限过短,是不能延缴进而无法在京退休的即便企业同意继续留用。本市户籍的员工则没有该条件限制;

 

2)即便企业没有留用需要,满足延缴条件的员工只要自愿申请,均可以到相关机构办理延缴,但外埠员工缴费标准参照的是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可依据自己的退休身份自行选择缴纳城乡居民保险或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待遇低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待遇;

 

3)员工想要延长缴费,核心不是企业必须留用,而是是否满足延缴条件,而企业并没有留用义务(除非之前的缴费年限不足与当前企业有关,这里不做具体展开)。企业愿意通过留用给员工延长社保缴费的,则倡导企业和员工就留用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和双向选择。

 

4)用人单位留用的情况下,员工的缴费标准可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继续缴纳

 

 

3

企业同意留用,申请社保缴费年限延长,需要什么手续?

 

从各市申请社保缴费年限的流程来看,基本上是首先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符合受理条件,人社部门基本在1-2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社保延缴业务,各地在实际操作上的时间以当地社保部门实际经办为准。

 

符合受理条件最为关键的点在于员工的社保账户是否属于“一般账户”(或“基本账户”),以及员工是否符合规定的延缴条件

 

 

 

那么什么是“一般账户”,什么是“临时账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一般账户”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2)在非户籍所在地参保,且在该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3)在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虽然在该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0周岁,但首次参保时间早于2010年1月1日;

 

4)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非户籍所在地参保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为普遍适用情形,各地在操作流程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企业和员工在办理相关业务前需咨询各区的人社部门询问具体要求。

 

以北京为例:

 

 

 

需签订留用协议并向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企业不办理留用备案,员工将面临无法缴纳社保的风险。

 

企业在留用期间中断社保缴费,或留用结束、终止社保缴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员工个人可通过灵活就业,在企业注册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温馨提示:建议企业提前一个月办理延聘业务。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即可提交延缴申请,网申系统界面如下:

 

 

 

 

4

只延长养老,还是五险一起延长?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一起延长?

 

如果员工自行延长缴费,因缴费标准参照灵活就业或城镇居民,不存在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纳,只需要延长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但若是通过企业留用为员工延长缴费的情况,由于是企业账户缴费,需要五险一起缴纳,不可单独缴纳其中某一项。

 

而住房公积金,北京和上海稍有差异,北京是须缴纳,上海不作强制性要求。

 

 

5

企业留用期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延长社保缴费年限属于社保缴纳的范畴。社保的延长缴纳,能否缴得进去,并不能直接推到出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在法律条款上,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界定,没有明确规定。

 

赉擘斯观察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操,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留用期间是劳务关系

 

观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用,认定为劳动关系。

 

 

 

观点1: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留用期间是劳务关系

 

此观点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但至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关系界定和处理,司法实践中的表述略有差异。

 

以下为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案例,我们简要整理,大家感兴趣的可自行查阅。

 

 

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主张的相关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  

(2021)京民申7316号

李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2021)京02民终4840号

赵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年满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赵某某上诉到达退休年龄后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以此为基础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此外,我们咨询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北京关于延长社保缴费年限是通过备案实现,其延长社保缴费年限并不意味着企业和员工之间为劳动关系

 

 

之后实际形成的用工关系

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  

(2017)粤民申3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之后,双方虽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愿意继续工作的,

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019年人社部在一则针对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做出回复。

 

回复中提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观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用,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2023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二”中,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虽然目前司法解释二尚未正式发布,我们仍然可以从其中看到司法机构的立法本意,即使员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还在为企业提供劳动,就还是需要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是劳动关系的,也基本按照提供劳动的本质去做出认定。以下为裁判文书网中相关案例,我们简要整理,大家感兴趣的可自行查阅。

 

  •  

(2022)沪02民终4010号

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双方之间仍应为劳动关系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本案确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但劳动者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予以保障,但由于用人单位享有与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该类劳动者不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

 

  •  

(2018)苏民申1004号

于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综合考虑我国的强制退休制度及社会保险缴纳制度,应认定该阶段双方为特殊劳动关系不应因为用人单位继续雇用超龄劳动者而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故于某某要求按其在万某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

 

 

6

留用期间,企业能否解除?裁员是否需支付补偿?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正常情况下不管企业和员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就能够进行解除。

 

由于上述延长缴费留用期间的关系认定存在分歧,因此涉及解除问题,需要分类分析。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下为基本原则。

 

认为是劳务关系的:

 

从其协议约定执行。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为退休返聘,企业和员工双方为劳务关系。

 

若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过相关解除条款,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单方解除及补偿支付与否。

 

认为是劳动关系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双方有留用协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其约定。

 

其留用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留用期间裁员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留用期间突然裁员了,是否要给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认定劳动关系但不支付经济补偿等待遇的可能,如上述案例中的:

 

  • (2018)苏民申1004号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所以在此情形下,建议企业综合考量延长缴纳社保期间的双方具体约定、先前企业的留用需要、解除后对员工本人延长缴费操作的影响等,“法-理-情”综合考量,酌定制定经济补偿方案。

 

在沟通上,就企业业务变化、情绪疏导、后续企业能给到的支持等方面,与员工充分沟通,双方友好协商、和谐解决问题。

 

 

7

结语

 

企业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并考虑协助员工延缴需求,双方选择留用延缴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如距累计缴纳满15年还有多久,制定好留用协议。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约定,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形进行事先约定,才是对双方都负责的有力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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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赉擘斯LABOURS前身系1995年成立的北京市劳动局所属劳动咨询事务所,是中国首批专门从事劳动法律事务咨询的机构,目前已发展成为涵盖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为一体的综合性劳动关系管理咨询机构。业务覆盖全国,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沈阳分别设有团队。

 

赉擘斯LABOURS专注于企业战略劳动关系管理领域,从企业业务发展目标出发,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危机员工关系,在协助企业达成战略目标的同时,提升员工满意度和雇主品牌形象。

 

赉擘斯LABOURS已为数千家全球在华企业提供:关停并转人员裁减、疑难个案调整、集体争议化解、不胜任员工管理、三维度规章制度提升与再造、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等多种定制化劳动关系管理咨询及落地解决方案。

 

 

 

创建时间:2024-07-1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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