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补差”,比你想的更复杂,看这一篇就够了

 

 

劳动法律中对于女职工的保护政策颇多。HR伙伴们可能知道生育津贴“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对于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实操细节,往往还是很犯难。

 

例如,当政府返还的生育津贴与已发的产假期间工资之间存在差额时,依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差额怎么算,依据什么口径算,是否要扣回或“补差”?

 

事实上,各地实操差异很大,因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产生的劳动争议也不胜列举。

 

到底应怎么处理?本篇文章我们一起来抽丝剥茧。

 

01

 

什么是“就高不就低”的补差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各地实操的规定大多对生育津贴高于部分的处理有具体规定,即,由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十七条

 ………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结论

 

✔️ 女职工生育津贴与其本人相关工资标准(下称“本人工资”)相比较,可能存在差异

 

✔️ 当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时,企业不得克扣

 

✔️ 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差额进行支付,即“就高不就低”的补差。

 

其实这里会延伸出两个问题

 

Q1

基金能够支付的生育津贴其实是有限的,如遇超高的本人工资,基金基于面向社会的福利属性,无法全额覆盖。

 

Q2

上述政策中提到有关“本人工资”的表述,各地口径不太一样。“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职工原工资标准”、“本人产假工资标准” ——这里我们暂且统称为“本人工资”——这其中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导致“补差”的结果存在差异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02

 

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有上限:需确认上限是多少

 

可以肯定的是,生育津贴的计发有上限

 

《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落到省一级层面,因为此项费用跟各地社会保险缴费紧密相关,各省市对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有更加具体的规定:

 

 

 

上海:

明确规定其上限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第三条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北京和广东:

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暗含在政策规定的措辞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仔细看这两个规定的描述:

 

北京市规定里的措辞是“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广东省规定里的措辞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政策对其的解读是: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所以通俗地讲,北京和广东政策里提到的,都是我们常说的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那我们知道,社保缴费基数是有明确的60%-300%的上下限的。当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时,企业的社保也只能“顶格”缴纳。推理到这两个地区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即,也有上下限60%-300%的限制。

 

综上,生育津贴的上限需要参考各地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可仔细阅读条款中是否有对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指代或解读;同时也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以进一步确认。

 

03

 

补差时用到的女职工“本人工资”,以什么为准?

 

解决了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问题,我们需要再明确下女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

 

职场中越来越多女性担当重要角色,随着岗位的多样化,其相关的薪酬结构设计也更加灵活。“提成”、“津贴”、“奖金”等在基本工资之外浮动的工资,是否要算作员工“本人工资”的一部分,其实在很多场景下都有一些灵活度

 

01

 

在一些省份,对于计入生育津贴的“本人工资”范围有明确规定,如广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十七条 ………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02

 

也有对于“本人工资”的范围界定,无明确政策依据的情况

 

“本人工资”属于女职工正常工作状态下应有的工资水平

 

员工正常工作的状态下,除了基本工资外还会有一定津贴(例如:餐补、房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那这些津贴类是也是归属于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享有的工资。

 

赉擘斯也观察到,诉生育津贴“补差“的劳动争议中,女职工若提出,“基本工资”和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本人工资”之间存在差额,法院对此并无异议。

 

所以,女职工“本人工资”若仅仅指代为基本工资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或将受到挑战

 

基于此,赉擘斯建议企业基于女职工生产前12月平均工资作为女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

 

04

 

特别提示:上海地区,或还需与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对这一部分进行“补差”

 

我们首先还是回到《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第三条: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可以看到,首先,计算生育津贴的基本公式是: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计发天数=生育津贴

 

而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句话说明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操中,我们不乏遇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远高于政策规定中300%计发上限的情况。这类企业业务收入高,员工整体工资水平高。比如,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万,而实际上海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只有3万多。

 

基于对这一条款的解读,并与上海12333电话确认,我们特别提示base 上海,或企业在上海有工区的HR伙伴:

 

特别提示

 

 

如企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

 

当员工“本人工资”低于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差额的部分需要企业补差之外,“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也需要企业“补差”。

 

而同理,如果员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企业不得扣回高于部分之外,“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也需要企业“补差”。

 

 

此时,对于生育津贴“补差”的计算,就不仅仅要对“生育津贴”和“本人工资”进行比较,第一步其实需要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比较。

 

其他省市的具体情况,需依据当地政策及12333进一步确认。

 

05

 

包括北上广在内真实的“补差”情况,我们来算一算

 

基于以上实操差异,我们以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为基准,比较三个工资口径的差异,来更为直观地加深对生育津贴“补差”的认识。

 

以下会涉及到三个口径,我们对其先做出说明:

 

“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基金返还的生育津贴上限,这里我们假设为35,000元;

 

②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其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依据来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我们界定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01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均未超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

 

若“本人工资”为20,00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0:

 

 

若“本人工资”为30,00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0,000:

 

 

02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均超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

 

若本人工资为50,00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0,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为35,000:

 

 

若本人工资为40,00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0,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上限为35,000:

 

 

*注:以上仅针对于生育津贴计发产生的差额进行举例;实操中,具体金额还需参照生育津贴计算公式和相关标准口径进行实际核算。

 

 

到这里,高能烧脑的生育津贴“补差”问题就讲得差不多了。欢迎HR伙伴与我们探讨更多劳动关系实操问题,希望赉擘斯能够在ER的道路上与您一路相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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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3-2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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