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经济下行,不少企业也在经历“困难时期”。企业因经营困难造成工资缓发,甚至欠薪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新闻和短视频中出现。
从近三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劳动争议来看,与“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处在高位。
劳动报酬是企业给员工按一定周期支付的劳动对价,是员工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及时、未足额的支付,也势必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管理和法律风险。
本篇文章,我们从法律上关于“劳动报酬”的界定开始分享,并分别对 “未及时”、“未足额”的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供企业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参考。
01
什么是“劳动报酬”
在澄清“未及时”、“未足额”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界定法律上对于“劳动报酬”的定义和范围。
在实操中,可能会有伙伴们认为,劳动报酬就是指员工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类似上下班期间打车报销福利、企业设定的一些法定之外的福利假期等也都要算进去。
但实际上,这将劳动报酬的范围扩大化了。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报酬采用的是【应得工资】的概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三章,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可知,在名义上叫“工资”,或者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并不当然全部属于此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比如:股权及股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清凉饮料费用等。
到这里,我们就明确了劳动报酬在法律上的概念和范畴。也知道了如果企业是欠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股权及股息,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接下来,我们继续了解一下“未及时”的具体情形。
02
“未及时”的相关情形及其应对
“未及时”从字面上比较容易理解,即:没有按时发放员工的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情况一 约定支付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情况二 约定支付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企业未按照约定周期支付。
我们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情况一、约定支付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情形中,我们需要先明确法律对于不同工作制度的支付周期规定:
- 全日制:要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非全日制:要求“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年薪制:一般需要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第六条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 深圳: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情况一在实践中较少发生,更多的是未按照约定周期支付的情况。
我们一起来看相关规定和实操。
情况二、约定支付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企业未按照约定周期支付
我们首先要明确,企业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部发〔1994〕489号)。
但实操中总会遇到特殊和意外。
若企业确实面临特殊情况,能不能延期支付?未按照约定周期支付,延期支付多久会构成“未及时”呢?
法律层面,确实有一些规定支持特殊情况下的延期支付。但针对延期的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定。我们根据可延期原因分为: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因出现非人力所能抗拒事由延期支付,以及其他允许延期支付情况。
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可延期支付情况,或者违反了相应延期支付程序或者时间要求,即构成“未及
时”。
- 1、 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
金周转受到影响,不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此情况对员工的影响时间较长,短时间无法恢复,所以有明确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1) 程序要求
需要及时履行民主程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员工,并保留足够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的书面证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四、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时间要求
因延期时间的上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各地的标准、要求不尽相同。我们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例:
>> 北京:“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上海:“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第十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 深圳:“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生产经营恢复需要较长时间,可看出各地虽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关于此情况还是留有较大空间。
- 2、非人力所能 抗 拒事由延期支 付
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认为是无故拖欠。
同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预测,非人力所能抗拒,所以出现此情况无明确延期支付时间。
但如果以此事由延期支付工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①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
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影响企业工资发放。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四、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 3、其他允许延期支付情况
相较于上述两种延期支付情况,此种允许延期支付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具有偶然性、临时性,在日常中更为常见。
梳理判例和地方性规定发现,此时应尤其关注“企业主观恶意”,即:不能“无正当理由”。
针对延期支付时间,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有所提及。我们以深圳和北京为例:
>> 北京:“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54.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
>> 深圳:“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
但需注意的是,不宜僵化地根据天数“一刀切”地认为:“未超过地区可延期支付时间就不构成未及时“或者”超过了地区可延期支付时间肯定构成未及时“。
司法实践中还应结合企业延期支付的具体情形、员工是否提出异议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种情形下,各地只针对延期的时间有相关要求,对其条件和程序无明确规定。
但考虑到劳动报酬对于员工生活的重要性,变更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应履行的程序,并参考情况二中前两种延期支付情况的程序要求,如企业出现第三种情形,即:其他允许延期支付的情况,建议企业对照下列条件及程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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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要确因临时性特殊情况,企业不能存在主观恶意;
以北京的这一判例为例:(2021)京03民终4155号:F公司虽存在延时发放工资情形,但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结合F公司业务开展及发放工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F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并无不妥,较好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应予支持,故对刘某要求F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本院实难采纳。
② 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资的,需要向员工说明情况:什么原因和延期多久支付;
③ 延期有期限要求,要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允许延期支付的各种情况,那了解“未及时“与”劳动报酬“后,我们来看员工会更为关注的”未足额“。
有时HR伙伴们并不是有意扣减员工的工资,而是对某项是否可以扣减感到迷茫,那接下来就重点对这方面进行分析。
03
“未足额”支付的相关情形及应对
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对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进行了扣减,造成员工对企业的误会,必将产生一定的沟通挑战和管理挑战,也是“未足额”支付工资最为常见的情况。
针对此类情形,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明确,在法律层面哪些情况允许扣减、哪些不允许扣减。
允许扣减的情形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或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员工依规请的事假等,允许扣减: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三、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经济损失赔偿扣减比例有规定,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需要提示大家,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即使是有允许扣减的情形,一般也都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假比较特殊,如果员工一个月中一直在请事假,只出勤了2天,当月的工资是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上述是允许扣减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是即使员工未出勤,也不允许扣款的呢?
不允许扣减工资的情形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请婚丧假等,不允许扣减工资。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北京市对于员工参加子女家长会,有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的情况,按公假处理,工资需要照发:《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的通知》(市劳资字〔1980〕311号)。
其他省市关于参加家长会的实操,还需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
这里要重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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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扣减工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遵循合同约定、合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实操中,真正落实扣减事项时若发生变动,需要对劳动合同做出变更,这需要与员工一对一协商,从落实的角度来看难度较大,所需周期也很长。
这种情形下,更建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合理制定扣减事项并明确在规章制度中,纳入薪酬福利制度统一进行管理,并由员工签收,或者形成专项制度,每年更新、公示。
那了解了“未及时”和“未足额”的定义和实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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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经济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是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面临的最主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并不是。
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企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 员工以此为由向企业提出了离职;
✔ 企业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即无合理的理由故意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
条件1、2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关于第三点“主观恶意”,实践中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看法一:认为应强调主观上的恶意
(2022)沪0112民初11352号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目的系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诚信履行,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2020)京0101民初3818号
偶发性未及时支付工资行为亦难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故本院从公平角度综合考虑,判定公司无需支付焦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宜。
看法二:不关注主观恶意,关注客观是否存在拖欠事实
(2023)京01民终12127号
某公司所述,拖欠员工工资系公司账户被冻结所致,不存在故意拖欠的情况,因此不应向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2024)京02民终3065号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对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任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但企业如果确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产生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赉擘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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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员工“被迫提出辞职”前,抓紧时间补足应发未发工资。以浙江为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六、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答: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每次发薪后,要有薪资结算确认,并配合详细规定:员工如有异议应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提出。以重庆为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一)》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握认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作出了无异议的意思表示,事后又通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并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员工未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而是将此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企业仍不支付的,可责令企业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上述两种责任仅涉及到经济支出方面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判处罚金,甚至主管人员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对用人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05
结语
在如今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对企业来说,日常的经营可能比其他时候更加富有成本和管理挑战。但依法、积极地履行自身义务,不论在何时,其实都是对己方合规的保障,也对员工释放合法合规经营态度和对员工保障善意的最好方式,其实对企业长期经营更加有利的。
但如果企业在履约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还是建议企业与员工积极地、善意地进行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在员工个人遇到困难时,也建议企业尽可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帮助。
双方的理解与信任,永远是共渡难关、长久发展的良好基础。
END
拓展阅读
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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