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少缴”,影响及应对全解
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员工对自身权益更加重视,特别是员工对社保权益的关注度。
通过12345、社保稽核等渠道投诉企业存在社会保险缴纳不合规的行为愈发频繁。
而当企业身处变革之时,人员的收并购极有可能让社保欠账问题浮出水面,若存在大量少缴情况,收购方或将面临巨额社保成本。
在主体进入关闭清算或人员优化时,原本员工和企业之间“默认约定”的状态将被打破,或是真的需要追讨社保权益,或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以社保不合规向行政部门举报相要挟,都让社保欠账变成企业必须要迈的一道“坎儿”。
本篇我们将围绕社保“少缴”的问题展开,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缴费基数不足的问题,帮助大家厘清相关实操知识。
01
在正文开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问题。
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一般是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入职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起薪当月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应的是上一自然年1月至12月期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对于上年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对应月数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哪些收入应算在缴费基数里?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缴费基数是按照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到手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随着职工本人工资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
社保缴费基数存在“社平工资”60%-300%的上、下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的,根据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因此,当本人工资超过缴费上限,也不必然会出现工资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的情况。
02
了解这些知识后,我们再来看几个实操中会遇到的关键问题。
问题一、未按照实际基数缴纳社保,有何后果?
对员工:
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报销额度等。
具体到对员工个人利益影响到底有多大,需要基于当地实操政策来看,并需要经过详尽的测算过程得出结论。这方面可咨询第三方专业顾问获得支持。
对企业:
公司或将面临限期补缴、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责任,严重时还可能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会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还可能受到高消费、交通出行等方面的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更进一步,若因企业未按照实际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 养老,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提起劳动仲裁;
✔ 医疗,未按照实际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就医后不能报销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赔偿;
✔ 工伤,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第89条 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而当企业处在关闭清算阶段,员工就社保缴费不足向行政部门举报,也将因企业社保账户无法注销,延误清算进程。公司需要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引导员工撤诉或者完成社保稽核的整改要求后,才能正常进行社保账户的关闭。
对于企业清算而言,社保账户注销不了,有可能因为社保稽核产生更大的社保成本支出,导致相关财务报表也不能“清账”,股东无法在报表上签字、资产清算流程因此受阻。
问题二、社保缴费基数不足,谁来监管?
因征缴社会保险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双方如只是就缴费年限、金额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应采取司法手段,应采取行政手段,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问题三、确因各种历史原因产生了“少缴”的情况,可否补救,如何补救?
如已存在员工未按照实际基数缴纳社保的历史欠账,识别企业所处阶段是关闭清算、人员优化还是兼并收购后,我们第一步应与员工沟通,明确员工的真实诉求。
是需要充足的社保保障去实现例如买房买车、退休金等个人利益?还是需要更多的离职补偿,或是希望留下不走,拿社保当“挡箭牌”?不同诉求的背后,对应的是侧重不同的解决思路。
明确确实需要依法补缴差额后,尽快进行补缴政策确认,确定当地政策可以补缴,并进行补缴金额测算,走社保补缴程序,以在可控的时间范围内减少滞纳金及其他责任。
如果确实因各地政策的不同(以北京为例,详见下图),已无法补缴,或员工有更多其他诉求出现,也需要就此事宜与员工进一步沟通,达成协商一致,“一揽子”解决问题。
通过协商,企业在劳动关系调整中达成管理目标,也可阶段性地解决员工的部分诉求。
但此方式并非万无一失。即使达成协议,员工仍有权利诉诸行政部门,进入稽核流程。至于风险和收益的取舍和平衡,这就要依据具体案情来个案个看了。
l 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注:上述标记时间点为对应身份员工可以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点,也即为员工可以补缴漏缴(应缴未缴)社保月数的起始时间点
具体的如何补缴、需补缴多少,如何“跑流程”等,企业也可按需咨询第三方顾问获得帮助。

随着员工法律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对企业用工规范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企业要加强风险把控,及时补足漏洞,抓住员工关切的事项,通过正确的方式沟通;另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那么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员工也应多些理解,与企业共担风雨。
员工补缴社保、公积金,究其原因,更多还是为自身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买房买车落户等的资格、公积金提取等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打算。有时,我们所谓“一揽子”方案能够解决问题,但有时,员工确实需要补缴带给自己切实利益的“安全感”。
到底是补缴,还是和解的“一揽子”方案,需要企业管理者对法律法规有认知、有判断。
因各种历史沿革原因,目前企业存在社保欠缴/漏缴/断缴的情况,如果此时还叠加了变革,原本员工和企业之间“默认约定”的状态将被打破,企业HR是那个关键的“排雷兵”、“拆弹专家”。
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才能创造和谐合法的用工环境,一起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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