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上网,对企业影响几何?

 

 

最近,一则新闻刷屏了朋友圈。

 

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这一新闻引发了不少的讨论热度,一些公众号中称“劳动者以后仲裁要小心了”,还有一些公司抱有疑问——我们公司的举证材料里面有不少的商业机密,会不会有所泄露?至于“如果公司涉及劳动仲裁,被发在网上,会不会影响品牌声誉”,也成为大家担心和关注的重点。

 

今天本篇文章,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办法》出台后,会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多方(员工、企业、政府)都有什么影响。

 

 

1

《办法》出台并非新事

而是摸石过河

 

仲裁书上网一事,其实并非最近才提到的事物。其实早在2017年,人社部便联合多部门、单位,共同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下称“《意见》”),其中第九条

 

 
 

(九)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

 
 

 

实行“阳光仲裁”,逐步实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正式将“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一事拉开序幕。

 

而后,多地政府跟进此《意见》,其中以广州市最为争先,其南沙自贸区于2017年7月便出台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规定》,仅在《意见》出台不到4个月便已经开始试验,于2017年8月将首批仲裁裁决书公布在网上。而后陆陆续续,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河南省、海南省等省份的部分地区,也开始了在互联网上公布仲裁裁决书的试验

 

经历了多地长达6年的试行直至现在,均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裁判书网上公布的规定与经验、其他地区对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布的实践以及各地曾经对于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布时遇到的问题和解法,各地的规定开始趋同化发展,各地的规定主要的变化点在于仲裁裁决书公布范围、上网时限和相关敏感信息的处理上。北京本次出台的《办法》也是摸着前人的经验过河,并非是另辟蹊径。

 

此次公开,不仅仅是对于既往2017年的国家部门层面的意见,2019年北京市层面的意见,也是对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中第28条“支持试点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规范、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提供仲裁裁决,并依法公开。”的规定进行回应,以促进目前营商环境的改善

 

 

2

北京的《办法》讲了些什么,对于企业有什么重要内容?

 

本次北京两大行政区公布的《办法》与其他地区的规定十分类似,且本次《办法》的内容也并没有讲太多。其中最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两大部分:仲裁裁决书是否都要上网?以及发布的仲裁书内究竟都要发什么?

 

01

 

是否所有的仲裁裁决书

都要上网?

 

是的,目前根据《办法》第5条: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这一条说明了后续在海淀区与朝阳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都将在网上公开。但这一条也存在限制。

 

从《办法》上看,第6条存在以下限制: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条将仲裁裁决书中存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类型,从应公布的内容中减除。这一条照顾了公司与个人的信息安全,减除了企业和员工对于信息公开而造成的信息泄露的担忧。

 

但该条也存在着兜底条款,即“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虽未明确说明,只作为原则性的条款存在。但依照其他各地的经验,我们也可以粗浅预测一下。例如江苏省《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文书互联网公布意见》和其他省份的规定或意见中,将“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作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内容。在其下的常州市将“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的”内容作为公布范围的除外内容。这也为北京未来公布仲裁裁决书的除外情形提供了情理上的参考

 

在发布天数上,北京以90天为限,留足了审查的时间。同时,2023年11月27日,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服务平台将上线。在距发文的一个月后的现在,我们可以预计的是,目前发布的进程在逐渐向前赶,但是相较于大多数地方上的规定中45天审限,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发布的速度可能并没有想象的那么迅速。

 

02

 

发布的仲裁书内都涵盖

哪些内容?

 

从《规定》的第7、第8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将一些内容隐名化处理了。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涉及相关身份信息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证人、涉及到的案外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涉及到的案外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以“某单位”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四)如不同姓名或单位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单位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某1”或“某单位1”。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以外,裁决书中涉及到的其他下列信息应当删除。基于案情需要公布的,可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的符号替代: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组织信息;

 

(三)其他依法不予公布的信息。

 
 

 

以上这些规定也意味着,在网上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很大程度上不会被人定位到具体的双方当事人、案件中参与者以及相关信息

 

也因此,网上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并不意味着将产生争议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公之于众。其实这也是对2017年人社部文件正确理解的结果。在2020年以前,一些地区在互联网上公布仲裁裁决书时会将双方的信息公开发布到网上,其中包括姓名、公司全称等内容,以示对于企业的一种警醒,现今我们也能从部分人社的网站上找到这些被公布的仲裁裁决书。但是这种方式给案件中的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后顾之忧。

 

目前的这种隐名化的形式,其实也是全国实行仲裁裁决书上网的一种通行措施。其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隐去,以便解除双方的顾虑,更聚焦在裁判思路之上,使仲裁接受更多的监督,更好的推行“阳光仲裁”的建设道路,同时减少员工诉讼顾虑,维护现行营商环境。所以,所谓的“劳动者仲裁前三思”与“企业对自身品牌影响的顾虑”就大可不必了

 

两大行政区新政原文指路

 

 

①海淀区

 

https://zyk.bjhd.gov.cn/jbdt/auto4496_51791/auto4496_52699/auto4496/auto4496_52714/202310/t20231030_4626451.shtml

 

②朝阳区

 

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4028805a8b5acd98018b706d2892133c.html

 

 

 

 

3

《办法》的出台,

会对现阶段的企业

产生什么影响?

 

相较于以往仲裁裁决书只能有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收悉,劳动仲裁的内容对于未从事此项事物的普罗大众来说仍是一个未知的阶段。此次《办法》的出台,更多的是改善了当前准司法和司法环境,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转。

 

01

 

推进类案同判,
维护社会公平

 

在目前劳动领域中,令人诟病与无奈的“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果”的现象时常发生,仲裁员们对于同一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也时有不同的看法。仲裁裁决书的公开,一方面将倒逼仲裁员审慎裁判、提升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仲裁机关统一裁判尺度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推进法治进程,并加强“阳光仲裁”建设。

 

02

 

发挥仲裁裁决书的指引作用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层面的观点,对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都是不可多得的宝贵材料。具有对社会层面鲜明的指引和规范意义能够减少劳资关系矛盾的发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03

 

方便仲裁员、

当事人、律师检索

 

在《办法》出台前,大多数当事人及律师更多的只能从会议纪要、裁判思路、经验讨论和自己经手的文书来学习相关规则。但在仲裁裁决书上网的大背景下,无论何人都能够更低成本的检索相关内容。对于仲裁案件的参与者也是一种福音

 

04

 

促进劳动关系

争议案件的解决

 

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仲裁裁决书上网也对双方的矛盾的解决具有推动作用。例如运用类案的案情和结果进行沟通,将矛盾解决在仲裁上庭前,提升劳动争议调撤率。能够极大的环节仲裁资源压力,减少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发生,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极大的助力。

 

 

4

结语

 

其实,通过本文的讲解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劳动仲裁裁决书上网并非对于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威慑,其目的仍然是要推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减少或缓解劳资矛盾,推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转

 

“阳光仲裁”提出的目的并非要将劳资矛盾中阴暗的事情放在阳光下晒一晒,而更多的是要仲裁接受大家的监督,减少信息差带给普罗大众更多的指导与引领意义,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以及规范员工诚信仲裁,让更多用工主体和员工更能有效维权。而这种改革更能够维护和促进当前的营商环境,使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能够更加长远发展。

 

拓展阅读

 
 
 

-【要闻】北京海淀仲裁裁决书上网 | 全国各地已陆续开展

-民刑交叉办案思路在劳动纠纷中的运用

-“严重失职”解除全解及实操建议

-漫谈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的难关:“15+5”

 

 

 

 

创建时间:2023-12-0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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