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办案思路在劳动纠纷中的运用
引言
企业管理过程中,员工职场合规问题可以说是比较常见了。但企业对于合规事项的处理、涉事人员的处理、内控合规、风险防范和完善等方面,总还是有多方面挑战。
特别是对于财务类的合规问题,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给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员工有违规行为是否能直接等同于严重违纪、是否“罚则相当”、是否已涉及到违法,对于财务合规的部分和劳动关系相关部分,该怎样妥当处理……
本篇文章,我们来一起看一例赉擘斯顾问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从诉讼的角度,为大家展开一个合规问题思路:民刑交叉。
案情简介
某控制系统公司为一家某板上市公司,张某任职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因被第三方公司整体收购,于2017年左右退市。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对于收购方在收购后在行使职权、审计、法务合规等方面的工作不予配合,双方发生多次严重冲突。同时,收购方发现张某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违规行为,要求张某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停止工作接受调查,并发放最低工资。
2018年5月,公司以“张某阻碍公司搬迁设备、阻挠办公人员进出公司,推搡董事长以及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为由辞退张某,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张某申请仲裁,提出如下诉求:1、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50301元;2、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90000元;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8320元;4、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
在一审阶段,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张某属于“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公司以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案外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认为员工存在营私舞弊、职务侵占行为。于是公司方律师申请劳动案件中止审理,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查明相关情况后,同意案件延期审理。数月后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公司方律师出具了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做出的司法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认定员工可能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公司方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判决,再次书面提出中止劳动案件的审理,法院第二次庭审认为鉴于公安机关尚未正式刑事立案,公司方律师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暂不成立。但鉴于案件复杂情况,法院同意在第二次庭审后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判决或根据情况是否再次庭审。后公安机关向一审法院正式送达刑事立案通知,法院第三次进行庭审,围绕“是否应当中止劳动案件审理”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在本次审理后做出“中止审理”裁定。在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一审、刑事二审终结后,劳动案件一审法院恢复开庭,围绕审理焦点“公司方的解除理由是否存在扩张或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展开审理。
律师代理应对思路
“连环”劳动关系难题迎刃而解
因张某存在财务违规问题,涉嫌违法犯罪,公司方于2018年2月24日通知张某停职并要求其接受审计。后公司方发现张某确实存在营私舞弊、财务犯罪的行为,于2018年4月20日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此有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为证),公司方向公安部门指控张某自2015年起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职务之便,虚构公司研发人员的差旅报销单据,填写虚假差旅报销凭证,以此从公司领取现金报销款,非法占为己有。后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经法院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审理认定张某存在上述行为且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在职期间侵占公司资产455181.6元,应予以退赔。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公司方在对张某停职审计期间,已收集、掌握了关于张某营私舞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并于2018年4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张某涉嫌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由公安部门确定,因此公司方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替代表述。此观点与公司方因张某存在财务违规违纪行为而要求其进行停职调查的说法能相互吻合。因此,公司方对张某进行停职调查、向公安部门报案,以及后续的违规违纪辞退,均是与张某财务违规违纪、营私舞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相关。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刑案的一审及二审只是进一步对张某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与印证。故公司方在发现张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后,以张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为由将其辞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张某作为财务经理,在工作过程中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财会准则、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需要审慎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但张某不但未尽到上述义务,还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益、营私舞弊,造成公司455181.16元的损失,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此也说明,公司方对张某的辞退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存在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侵占公司资产的违规违纪行为,且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公司方以其存在违规违纪为由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方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同时,公司方也无需支付张某2017年度年终奖。
首先,公司方与张某并未对年终奖进行任何书面约定,公司方规章制度也未列明必须向员工支付年终奖,张某主张公司方需向其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员工个人表现,对员工发放的奖励激励。而张某在2017年度存在以虚构差旅费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致使公司方受到严重损失,公司方根本不可能还向其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方向其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方无需向其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求。
判决/裁决结果
一审公司全面翻盘,
二审继续支持企业胜诉
仲裁裁决:1、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 5月31日工资50301元;2、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度年终奖90000 元;3、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8320元;4.公司支付张某律师费3941元。
一审判决:1、公司应支付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20424元;2、公司应支付律师费212元;3、驳回张某其他诉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劳动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以“员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即“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方一审中的主张是否构成解除理由的扩张或增加。
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如下条款:
1995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08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某阻碍公司搬迁设备、阻挠办公人员进出公司,推搡董事长以及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这些行为(阻碍公司搬迁设备、阻挠办公人员进出公司、推搡董事长)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是显而易见的结果。在仲裁裁决败诉之后,公司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即公司解除理由中的指向“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起诉,张某最终被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随后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解除通知》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范畴,“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因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具体罪名由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定性后,由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公司方据此不对其定性,故以“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概括”并不构成解除理由的扩张或增加。法院认为,张某在2017年度存在以虚构差旅费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以其违规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主张2017年度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不予支持张某的年终奖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诉求。
对企业的启示
一、作为公司方代理律师,在案件一审介入后提出,结合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背景,鉴于公司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的事实,如公司方在一审可能取到理想诉讼结果的路径只能从“法定解除理由”进行举证,即“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突破。我们建议公司更多着重从员工可能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事实出发,围绕解除通知内容与法定解除理由进行举证。事实上,员工与公司爆发矛盾,也正是公司认为该员工作为财务总监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以及阻挠公司进行依法审核而导致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围绕该条进行重新梳理证据,我们认为一审存在改判可能性。同时我们建议公司向公安侦查部门报案,并申请中止本案的一审审理,其目的是希望在诉讼中给予员工压力,促成员工与公司在劳动纠纷中达成和解。公司领导层及法务团队综合各种因素经慎重考虑后,采纳了代理律师观点。
二,刑事立案并非公司目的,而是公司在劳动仲裁败诉后,被员工逼迫无退路时,同时结合劳动纠纷发生背景是公司方认为员工阻挠财务审计、财务总监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行为导致矛盾爆发,因此即使刑事立案可能难以成功,但亦能为公司转换举证思路赢得多一些的主动权以及更长的举证期限,并在此过程中公司也可能有机会与员工进行对话。劳动案件一审多次延迟开庭,其中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公安机关出具了司法审计报告(第三方会计机构认为,可能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审法官在第三次开庭庭审时,公安机关结合司法审计报告以及询问了二十多名相关人员后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当庭送达了正式的刑事立案通知,法官当庭作出中止劳动案件审理的决定,等待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结果。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最终促使检察院进行了逮捕、法院作出刑事案件审判。
另案刑事二审裁定(2020年11月)结果:(1)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责令张某退赔公司455181元。凭借刑案案件审判结果,劳动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属合法辞退员工。
三、案件总结:
(1)虽然员工的代理人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说服员工综合评估风险后作出理性决策。员工方放弃沟通,坚决劳动案件请求金额,未能积极与公司达成一致。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从诉前的“同意支付15万元”,提高到仲裁之前的“40多万元”,但员工方仍坚持不同意和解,导致公司管理层及法务团队最终采取报案措施作出应对;
(2)员工对公司推进刑事案件的决心评估不足,对刑事案件与员工自身过错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缺乏基本判断和评估;
(3)员工方孤立的看待劳动案件,未将劳动案件与与刑事案件的风险后果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
四、典型意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依法运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重叠的诉讼策略,达到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效果,本案给出了一个经典的案例,值得借鉴,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员工方希望在劳动案件中利益最大化且寸步不让,但面临公司方在一审中的策略转变应对失当与整体风险评估不足,值得反思。
拓展阅读
12月活动抢鲜看